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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三 章 證券商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45 條
證券商應依第十六條規定,分別依其種類經營證券業務,不得經營其本身以外之業務。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證券商不得由他業兼營。但金融機構得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兼營證券業務。

證券商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投資於其他證券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