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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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三 章 證券商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49 條
證券商之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資本淨值之規定倍數;其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總額之規定成數。
前項倍數及成數,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分別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