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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三 章 證券商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50 條
證券商之公司名稱,應標明證券之字樣。但依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為證券商者,不在此限。

非證券商不得使用類似證券商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