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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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三 章 證券商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51 條
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證券商之任何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兼任被投資證券商之董事或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