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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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三 章 證券商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55 條
證券商於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後,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提存營業保證金。
因證券商特許業務所生債務之債權人,對於前項營業保證金,有優先受清償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