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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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三 章 證券商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57 條
證券商取得經營證券業務之特許,或設立分支機構之許可後,經主管機關發覺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情事者,得撤銷其特許或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