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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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三 章 證券商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62 條
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在其營業處所受託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之。
前項買賣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五十六條及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於第一項之買賣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