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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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三 章 證券商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64 條
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或投資人利益,得隨時命令證券商提出財務或業務之報告資料,或檢查其營業、財產、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如發現有違反法令之重大嫌疑者,並得封存或調取其有關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