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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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三 章 證券商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67 條
證券商經主管機關依本法之規定撤銷其特許或命令停業者,該證券商應了結其被撤銷前或停業前所為有價證券之買賣或受託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