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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三 章 證券商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68 條
經撤銷證券業務特許之證券商,於了結前條之買賣或受託之事務時,就其了結目的之範圍內,仍視為證券商;因命令停業之證券商,於其了結停業前所為有價證券之買賣或受託事務之範圍內,視為尚未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