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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三 章 證券商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69 條
證券商於解散或部分業務歇業時,應由董事會陳明事由,向主管機關申報之。

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於前項情事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