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證券交易法   第 三 章 證券商 第 二 節 證券承銷商 ( 112年06月28日)
第 72 條
證券承銷商代銷有價證券,於承銷契約所訂定之承銷期間屆滿後,對於約定代銷之有價證券,未能全數銷售者,其賸餘數額之有價證券,得退還發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