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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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三 章 證券商 第 二 節 證券承銷商
( 112年06月28日)
第 72 條
證券承銷商代銷有價證券,於承銷契約所訂定之承銷期間屆滿後,對於約定代銷之有價證券,未能全數銷售者,其賸餘數額之有價證券,得退還發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