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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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三 章 證券商 第 二 節 證券承銷商
( 112年06月28日)
第 81 條
證券承銷商包銷有價證券者,其包銷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減流動負債後餘額之一定倍數;其標準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共同承銷者,每一證券承銷商包銷總金額之計算,依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