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證券交易法   第 三 章 證券商 第 四 節 證券經紀商 ( 112年06月28日)
第 85 條
證券經紀商受託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有價證券,其向委託人收取手續費之費率,由證券交易所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之。

證券經紀商非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者,其手續費費率,由證券商同業公會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