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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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三 章 證券商 第 四 節 證券經紀商
( 112年06月28日)
第 85 條
證券經紀商受託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有價證券,其向委託人收取手續費之費率,由證券交易所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之。
證券經紀商非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者,其手續費費率,由證券商同業公會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