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證券交易法
第 五 章 證券交易所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98 條
證券交易所以經營供給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其業務,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經營其他業務或對其他事業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