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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五 章 證券交易所 第 五 節 有價證券買賣之受託 ( 112年06月28日)
第 158 條
證券經紀商接受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買賣之受託契約,應依證券交易所所訂受託契約準則訂定之。

前項受託契約準則之主要內容,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第 159 條
證券經紀商不得接受對有價證券買賣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或買入、賣出之全權委託。

第 160 條
證券經紀商不得於其本公司或分支機構以外之場所,接受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