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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 101年11月23日)
第 2 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所定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指具備下列要件:
一、直接或間接提供股票與他人或提供資金與他人購買股票。
二、對該他人所持有之股票,具有管理、使用或處分之權益。
三、該他人所持有股票之利益或損失全部或一部歸屬於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