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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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派駐證券交易所監理人員監理辦法
( 77年07月07日)
第 6 條
監理人員執行任務時,應佩帶證管會所發之監理證。
前項監理證應標明「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監理證」字樣及編號,由證管會製發之,其樣本並應發給證券交易所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