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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業務 第 一 節 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融券 ( 107年02月12日)
第 14 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因價格變動,而使委託人信用帳戶擔保品價值扣除其債務後之淨值增加時,不得對該委託人交付相當於該增加金額之價款或有價證券或商品,或抵充融資自備款、融券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