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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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業務 第 一 節 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融券
( 107年02月12日)
第 17 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擬訂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
前項業務操作辦法,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信用帳戶之開立。
二、融資融券之申請及償還。
三、擔保品之計算、補繳及處分。
四、有價證券或商品之抵繳。
五、融券短差證券之取得。
六、融資擔保證券及抵繳證券或商品之過戶。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依第一項業務操作辦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