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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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業務 第 二 節 對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之轉融通
( 107年02月12日)
第 22 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應與證券商訂立轉融通契約,並開立轉融通帳戶。
前項契約內容,由證券金融事業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