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8 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應擬訂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
前項業務操作辦法,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轉融通開戶手續。
二、轉融通申請與償還手續及償還方式。
三、轉融通之金額、保證金及擔保品之計算與補繳。
四、轉融通擔保品之徵收、補繳與處分。
五、轉融通取得證券之運用與保管方式。
六、轉融通股權之行使、股利所得稅之扣繳。
七、轉融通帳簿記載事項。
八、轉融通業務之停止與恢復。
九、借券、標購之手續。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應依第一項業務操作辦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