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業務 第 二 節 對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之轉融通
( 107年02月12日)
第 29 條
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規定,於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之轉融通準用之。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其他證券金融事業之轉融通,準用本節對證券商轉融通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