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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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業務 第 三 節 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
( 107年02月12日)
第 33 條
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規定,於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