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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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業務 第 四 節 有價證券之交割款項融資
( 107年02月12日)
第 34 條
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指證券金融事業於取得客戶提供之擔保品後,就客戶購買有價證券交割之需,所從事之資金融通業務。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其融資用途、融資擔保品範圍、融資額度、融資擔保品限額、融資比率及融資期限,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