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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業務 第 五 節 有價證券之借貸 ( 107年02月12日)
第 40 條
有價證券借貸期間,自借貸交易成交日起算,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前項期限屆滿前,得經借貸雙方同意,展延借貸期間,其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但不得要求變更其他借貸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