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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業務 第 五 節 有價證券之借貸 ( 107年02月12日)
第 41 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借貸雙方應簽訂有價證券借貸契約,並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

前項契約內容,由證券金融事業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下列事項應於有價證券借貸契約載明之:
一、借貸期間。
二、借券費用。
三、借券用途。
四、證券之保管、返還方式及提前返還條件。
五、擔保品之種類、更換、比率及維持率計算。
六、擔保品溢價之退還與抵充。
七、現金擔保品利息之計算與給付。
八、權益補償。
九、違約之處理。
十、客戶資料之處理。
十一、終止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