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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業務 第 五 節 有價證券之借貸 ( 107年02月12日)
第 49 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出借方未取得之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等,借券方應償還出借方,或由雙方協議以現金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