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業務 第 五 節 有價證券之借貸
( 107年02月12日)
第 51 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應擬訂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下列事項應於前項業務操作辦法載明之:
一、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之開立。
二、有價證券借貸之申請及償還。
三、擔保品之種類及更換。
四、擔保品之計算、補繳及處分。
五、出借證券差額之取得。
六、擔保品之過戶。
七、履約保證金提存。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應依第一項業務操作辦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