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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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業務 第 五 節 有價證券之借貸
( 107年02月12日)
第 52 條
有價證券借貸標的證券及擔保品證券之交付及返還,應採帳簿劃撥或轉讓登記方式辦理。
證券金融事業應將標的證券及擔保品證券之交付及返還等資料傳送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轉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有價證券撥付作業,或通知清算銀行辦理轉帳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