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業務 第 五 節 有價證券之借貸
( 107年02月12日)
第 53 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應將下列資訊於其營業處所或網站公布,並傳送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一、每日借貸有價證券之種類與限額。
二、證券借貸之費率及服務手續費。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揭示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