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業務 第 五 節 有價證券之借貸 ( 107年02月12日)
第 54 條
有價證券借貸契約存續期間,如遇天然災害或其他非常事故,致證券市場全部停止交易或停止某種證券之買賣,而未定恢復期限者,證券金融事業應通知客戶於約定期間內,依下列方式清結有價證券借貸交易:
一、以現券償還。
二、由證券金融事業向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辦理公開標購,標購費用由該客戶負擔。
三、雙方協議以現金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