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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業務 第 一 節 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融券 ( 107年02月12日)
第 6 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對象,以在證券商開戶買賣證券之委託人(以下簡稱委託人)為限。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與證券商簽訂代理契約,並報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