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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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事業及人員之監督管理
( 107年02月12日)
第 61 條
證券金融事業財務、業務之檢查,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三十八條之一及銀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