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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事業及人員之監督管理 ( 107年02月12日)
第 65-1 條
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證券金融事業不符前條第二項規定者,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調整之;不符前條第三項規定者,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