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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業務 第 一 節 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融券 ( 107年02月12日)
第 8 條
證券金融事業受理委託人開立信用帳戶,以一委託人開立一信用帳戶為限;委託人僅得於同一代理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處,開立一信用帳戶。

證券金融事業受理委託人開立信用帳戶,應依規定開戶條件辦理徵信。

前項開戶條件,由證券金融事業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