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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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3月06日)
第 10 條
代辦股務之機構辦理股務作業,除金融機構兼營者依銀行法規定外,應於銀行設立專戶辦理其保管款項之收付,該帳戶款項不得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