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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3月06日)
第 12-2 條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應有具備第四條第一項資格條件及符合同條第四項規定之人員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