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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 二 章 公司股務作業 第 一 節 股票規格與製發 ( 112年03月06日)
第 16 條
原為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所印製股票與本準則不符合者,應於公開發行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準則所定規格重行印製並辦理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