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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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 二 章 公司股務作業 第 三 節 股票過戶、異動登記、設質及遺失之處理
( 112年03月06日)
第 35 條
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辦理過戶之股東,若屬未成年、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其股份之出讓,並應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於股票及過戶申請書上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