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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 二 章 公司股務作業 第 三 節 股票過戶、異動登記、設質及遺失之處理 ( 112年03月06日)
第 39 條
質權存續期間,有關股票孳息之領取,應於質權設定書中約定由出質人或質權人領取。股票停止過戶期間,公司仍應受理質權設定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