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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 二 章 公司股務作業 第 四 節 股票停止過戶及發放股利、配發增資股票之處理 ( 112年03月06日)
第 42 條
公司每屆發放股利,應將發放之日期、地點,分別通知各記名股東並應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