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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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 二 章之二 股東會視訊會議
( 112年03月06日)
第 44-18 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股東、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於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前,在視訊會議平台進行各項議案表決及選舉議案投票者,其意思表示視為送達公司。未為意思表示者,視為棄權。
股東、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於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前,於視訊會議平台修改其已為之投票意思表示時,視為撤銷前意思表示,並以修改後之意思表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