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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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 二 章之一 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股東會表決權
( 112年03月06日)
第 44-2 條
公司股東會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所製作之書面及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股東戶號。
三、股東戶名。
四、股東持股數。
五、各議案內容。
六、有董事或監察人之選任者,其相關事項。
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