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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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 二 章之一 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股東會表決權
( 112年03月06日)
第 44-5 條
公司或其代辦股務機構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一日,將股東以電子方式出席之股數彙整編造統計表,於受託辦理電子投票事務者之電子投票平台辦理公告。
公司或其代辦股務機構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將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出席之股數彙整編造統計表,並於股東會開會場所為明確之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