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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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 二 章之一 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股東會表決權
( 112年03月06日)
第 44-8 條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相關書面及媒體資料,應由公司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