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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 三 章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股東股權之管理 ( 112年03月06日)
第 46 條
前條第一項股票持有人,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上月份持有股數變動之情形,向公司申報,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總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

前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