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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 三 章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股東股權之管理 ( 112年03月06日)
第 47 條
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之人,其本人所持有之股票,經設定質權者,出質人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五日內將其出質情形,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解除質權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