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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 三 章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股東股權之管理 ( 112年03月06日)
第 48 條
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在任期中轉讓股份超過選任當時持有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當然解任;公司應即向有關機關辦理解任登記。

董事或監察人任期未屆滿提前改選者,當選之董事或監察人,於就任前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或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過戶期間內,轉讓持股超過二分之一時,其當選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