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公司自辦股務事務者或代辦股務機構應依本會指定機構訂定之股務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並應由專責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內部稽核,作成書面紀錄,備供查核。
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應依法令及內部控制制度之規定辦理股務事務。
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違反前二項規定,經本會命令糾正或處罰者,不得再自行或為該違規情事所涉公司辦理股務事務,並應自本會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算二個月內,完成股務事務移交作業;無代辦股務機構承接或本會認有必要時,由本會指定之機構指定代辦股務機構辦理其股務事務。
第一項本會指定機構訂定之股務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應報經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